為(wèi)支持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发展,前期税務(wù)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。按照原定缓缴政策,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,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。為(wèi)深入贯彻党中(zhōng)央、國(guó)務(wù)院决策部署,继续助企纾困解难,税務(wù)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《國(guó)家税務(wù)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(fēn)税费有(yǒu)关事项的公(gōng)告》(2022年第17号,以下简称《公(gōng)告》),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,按照《國(guó)家税務(wù)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(fēn)税费有(yǒu)关事项的公(gōng)告》(2022年第2号)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%的制造业中(zhōng)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%的制造业小(xiǎo)微企业,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。
一、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(jù)體(tǐ)包括哪些?
本《公(gōng)告》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為(wèi)2021年11月、12月,2022年2月、3月、4月、5月、6月(按月缴纳)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,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(按季缴纳)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國(guó)内增值税、國(guó)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務(wù)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。
由于所属期為(wèi)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,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,不适用(yòng)本《公(gōng)告》。
所属期為(wèi)2022年8月(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)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,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。
二、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?
所属期是2021年11月、12月(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)缓缴税费在延長(cháng)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(合计延長(cháng)13个月),分(fēn)别在2023年1月、2月入库。
所属期是2022年2月、3月(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)、4月、5月、6月(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)的缓缴税费在延長(cháng)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(合计延長(cháng)10个月),分(fēn)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。具(jù)體(tǐ)缓缴期限见下表:
(一)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
税款所属期(按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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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申报缴纳月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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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缴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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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缴到期月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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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第四季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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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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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9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3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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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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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第一季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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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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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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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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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第二季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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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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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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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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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
税款所属期(按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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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申报缴纳月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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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缴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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缓缴到期月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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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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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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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9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3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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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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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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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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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9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3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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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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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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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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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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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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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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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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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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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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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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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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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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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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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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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6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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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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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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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6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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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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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缓缴6个月
再缓缴4个月
合计10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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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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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?
為(wèi)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,税務(wù)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,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(gōng)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,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,无需纳税人操作(zuò),缓缴期限自动延長(cháng)4个月。
举例1: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(gōng)告规定的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,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,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為(wèi)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,缓缴期限9个月,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。本《公(gōng)告》发布后,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長(cháng)4个月,可(kě)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。
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,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,缓缴期限9个月,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。本《公(gōng)告》发布后,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長(cháng)4个月,可(kě)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。
举例2: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體(tǐ)工(gōng)商(shāng)户,实行简易申报,按季缴纳,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,纳税人无需操作(zuò)确认缓缴相关税费,税務(wù)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,由税務(wù)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。
四、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(gōng)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,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?
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(gōng)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,可(kě)自愿选择申请办(bàn)理(lǐ)退税(费)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。
举例3: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(gōng)告规定,延缓缴纳了所属期為(wèi)2022年2月的税费,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。对该部分(fēn)税费,可(kě)自愿选择申请办(bàn)理(lǐ)退税(费)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。
五、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根据本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缓缴期限可(kě)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,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(chǎn)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(lǐ)?
根据2022年2号公(gōng)告规定,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,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(chǎn)生的应补税款可(kě)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,该筆(bǐ)税款按照本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,同样可(kě)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。
举例4:纳税人D,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,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,按照2022年2号公(gōng)告规定,该筆(bǐ)税款可(kě)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。本《公(gōng)告》发布后,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,可(kě)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。
此外,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(chǎn)生应补税款20万元,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(kě)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。本《公(gōng)告》发布后,可(kě)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。
六、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(bàn)理(lǐ)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?
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(bàn)理(lǐ)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,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(lǐ)规则,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“已预缴税款”,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。同时,纳税人在本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,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。
举例5: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體(tǐ)工(gōng)商(shāng)户,实行查账征收、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,按照前期缓税政策,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。本《公(gōng)告》发布后,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長(cháng)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。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(bàn)理(lǐ)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其缓缴的税款视同“已预缴税款”,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,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(bàn)理(lǐ)补税,需要退税的,可(kě)正常申请退税,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。同时,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。
七、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享受本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,是否可(kě)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?
符合本《公(gōng)告》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(zhōng)小(xiǎo)微企业,符合《中(zhōng)华人民(mín)共和國(guó)税收征收管理(lǐ)法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(kě)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,可(kě)依法申请办(bàn)理(lǐ)延期缴纳税款。